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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为再生资源行业减税?
来源: 日期:2022-01-18

 

——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的建设现状与改革建议
 常纪文 许军祥 于可利 冯玉霞 陈维兴
我国的再生资源回收与再生利用产业不断发展壮大,正在成为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的重要抓手。2020年,我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等主要类别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总量达到3.72亿吨。与市场总量的庞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和转型升级还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一个重要原因是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环节的所得税和增值税问题,因此,亟需以问题为导向开展相关税制改革。
一、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的建设现状
1995年以来,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几经变动。针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税负过重问题,国家先后实施了增值税先征后返、免增值税、加工环节凭废旧物资购买发票享受增值税10%进项抵扣等优惠政策。当时因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大量虚开、倒卖发票的现象。2008年国家取消了回收和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后作为过渡性政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增值税实行有条件先征后退。2011年,国家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再生资源回收环节不享受增值税优惠,只在加工环节将废旧电池、废塑料等纳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优惠政策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可享受所缴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而对于回收企业,却不能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针对加工利用环节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扩大了增值税优惠范围,按不同品种实行30%~70%不等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将税收优惠向回收环节进行传导。201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全面推行再生资源行业的营改增。
二、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缺乏进项发票,增值税难以实现抵扣,大幅提高了回收企业的成本。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原料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普通消费者、流动商贩和个体户,二是产废企业。前者约占总量的90%,但是这部分客户往往不会有增值税发票,再加上一些产废企业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回收企业大部分业务无法抵扣进项税。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为例,目前约40%的个体经营者无法提供进项发票,约40%的国有企业无法开具抵税发票,其余约20%的企业在报废车辆时可开具一般纳税人专票。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为例,回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部分不能开具发票的供货商会到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不能进行抵扣。由于社会来源的废电器比例高达90%,回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费经传导后,实际上仍由拆解企业负担。江苏、江西、浙江等省份的部分地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允许回收企业在本省域开具收购发票或凭证,用作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这一做法并未在全国推广。回收企业向下游加工企业销售再生资源时,需要按销售总额缴纳13%的增值税,再加上地方附加税,总税负远高于一般行业的企业。
二是加工环节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难以满足行业的实际发展需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当企业的综合利用产品为“经冶炼、提纯产生的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铁及其合金)”时,只有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且取得相应资质后,才可享受30%的退税;当企业产生的综合利用产品为“炼钢炉料”时,只有产品原料的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炼钢炉料符合《废钢铁》(GB4223-2004)所提技术要求、生产经营满足《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所列条件等时,才可享受30%的退税;符合条件的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制品、废铝塑(纸铝、纸塑)复合纸包装材料综合利用企业,退税比例为50%。从实践来看,只有少数再生资源加工企业符合目录所列条件。以废塑料加工为例,目录强调“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但因加工利用列入产品目录的废塑料一般需添加助剂,故难以享受所得税优惠,全国能享受退税政策的废塑料加工企业不足三分之一。
三是再生资源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难以传导至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尽管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针对的是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环节,但政策设计的初衷是鼓励企业综合发展,将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传导至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在实践中,由于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产业链较长,回收、贮存、分拣、拆解、深加工等环节分工细致,单个企业难以完成所有环节的工作。目前回收环节的门槛较低,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大量进入。调研发现,超过85%的废电器拆解处理企业附近存在非法拆解点,平均每个企业周边超过10个,其中大部分是无任何手续的回收和拆解网点。由于不纳税,非正规经营者抬高价格从产废者手中收购再生资源,形成了非正规回收者“无票价”与正规回收企业“带票价”两种价格体系,挤压了正规回收企业的生存空间。
四是现行税收政策导致再生资源价格倒挂,损害其相对于原生资源的价格竞争力。再生资源经回收和处理后成为可再生的原材料。与原生资源相比,再生资源的品质接近甚至部分品类优于原生资源,但却存在供应不稳定等问题。目前,废钢铁、废纸、废塑料等再生资源行业的税负高,大幅提升了回收利用成本,降低了其相对于原生资源的价格优势,企业往往不愿意选择使用再生原料,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以塑料为例,如2020年8月PET原生塑料的价格是每吨6000元左右,而再生塑料颗粒每吨达到1万多元。这一价格倒挂现象的形成,税负的影响作用不可小视。
五是各地税收政策差异较大,市场竞争环境不公平。目前,我国尚未统一出台与再生资源行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各地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不一。如山东、安徽、河南等省份制定了财政扶持政策,对增值税地方留存的部分实施比例不等的返还,形成了行业税收的洼地。这些政策虽然减轻了部分再生资源企业的负担,但拉大了地方税收政策的差距。再如,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在适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时,对于何为加工环节存在不同理解。基于此,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分布自2009年以来呈现明显的地域差异,规模化企业逐步向有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聚集。各地税收政策的不同,既破坏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内的公平竞争环境,也易形成地方间与企业间的马太效应。比如,有的企业为了减税,专门选择到税收洼地注册公司,不开展实际业务,仅开展开票业务,这不仅为企业带来了经营风险,也给国家带来重大税收损失。
三、改革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基于再生资源行业的特殊性,应将税收政策作为重要行业的宏观调控手段,建议国家尽快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动态调整税收优惠目录,建立全供应链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完善配套的税收优惠实施制度和机制。
一是允许符合监管要求的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或免征增值税。随着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创新和监管手段的完善,我国在报废汽车拆解与综合利用、废电器拆解与综合利用等领域涌现了一批技术水平、管理能力较好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龙头企业,部分领域的发展在世界上处于先进水平。为此,建议在报废汽车、废电器等已具备良好监管基础条件的领域开展试点,允许回收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国家对其增值税予以一定比例的优惠甚至免征。未来,政策可扩展至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同时禁止无票收货。回收者向满足“三流合一”等监管要求的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时,可享受税收优惠。这样可降低行业整体税负和成本,大幅提升正规企业的回收和加工利用率。
二是建立优惠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扩大适用范围并加大加工环节税收优惠力度。建议有关部门全面摸清再生资源行业各品类再生原材料的加工、利用程度与再加工工艺水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修订并扩大优惠企业范围,细化、优化目录规定,将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税负控制在一个合理区间,降低再生原料加工与使用成本,保持其价格竞争优势。此外,提升加工环节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比例,如全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
三是强化行业信息化与信用监管工作,完善与税收相关的配套制度。为了提升再生资源行业的集中度并便于监管,建议分行业制定市场准入标准,规定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管理要求等条件。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提升再生资源行业的信息化水平,在全行业内推广使用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加强回收、贮存和加工环节的再生资源流向监管,为税收优惠在前后环节的正规企业之间传导创造条件。发挥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的自律和监督作用,加大征税监管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对于偷税漏税等违法企业依法追缴所欠漏税款,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并将违法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实行联合惩戒,切实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
四是打造公共回收平台,规范各环节的税收核定与征缴工作。针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业务真实性难判定、企业所得难核定、发票易虚开、产废企业难开票等问题,建议建立再生资源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利用在线支付、区块链、可视化物流、企业资源计划系统等现代化信息技术,采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供货个人、司机、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主体的实时交易数据,并与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车辆运行轨迹采集APP、第三方支付系统、税务监管信息平台相连接,佐证业务的真实性,明晰加工企业实际的进项税,实现税收核定与征缴工作的全环节信息化与规范化。
五是加强国家统一部署和协调,消除税收洼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议有关部门全面摸清各地实施的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具体政策,统一出台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不一致的行业税收政策,消除税收洼地,禁止未从事实际业务的异地开票行为,培育公平、合理的行业市场竞争环境。针对税收优惠目录内各方理解不一的加工环节,建议在业内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发文明确“加工”的具体含义,消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适用歧义。
(常纪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员;许军祥,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会长;于可利、冯玉霞、陈维兴,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员工)

                                    摘自:《中国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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