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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税收政策的建议
来源: 日期:2021-11-16

 

—— 山东省再生资源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邱明琦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乳山召开的废旧物资税收政策座谈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位领导:
首先,感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领导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关心支持!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具有循环利用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容纳社会就业的明显作用,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公益性事业。在当前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下,对再生资源实行优惠税收政策支持行业发展,应该尽快研究落实。
自2011年1月1日起取消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税收优惠政策至今,企业面临着税负重、生存难的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税负重,主要体现在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问题的关键是这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难以从上游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一是向利废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按销售价格,全额交纳13%的增值税和以增值税为基数12%的地方税;二是所得税前的经营成本和抵扣项目,得不到税务部门认可,时刻面临着按销售价格全额交纳25%所得税的风险。
面对以上突出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一是设定条件和建立准入退出机制,选定正规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由税务部门发放统一印制的用于证明进货成本不用于进项抵扣的收购凭证。或者实行备案制,对企业自开的收购凭证由税务部门予以认可。
二是按照现行相关税法规定,降低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增值税税率,减按3%的税率征收,或者对回收环节免征增值税;或者免征所得税。
三是在减征或免征的基础上,对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给利废企业开具的发票,不作为利废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利废企业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相关规定,享受不同税率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以杜绝回收和利废环节勾结虚开偷税行为。
以上建议不当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联系人:山东省再生资源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邱明琦
手  机:13001736560
 
 
 
 
山东省再生资源协会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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