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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的紧急通知》
来源: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日期:2004-03-25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的紧急通知》

鲁经贸函字[2009]69

 

有关市经贸委(经委),济南市贸易服务局、青岛市发展改革委:

为了抓好财政部、商务部等七部委下发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有关规定的贯彻,将国家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现就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方便农民就近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的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各市经贸委要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回收、拆解行为,促进报废机动车依法回收拆解。要督导各回收拆解企业加强对广大农村报废车主的服务,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给予热情服务,并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给公道的收购价格;同时,要切实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一经发现,吊销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

(二)规范和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为搞好农村报废机动车回收,方便农民就近交售报废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请各市抓紧形成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布局规划,报省经贸委同意后实施。

新布局的收购网点,原则上每县(市、区)不超过一个。这些网点,只允许收购报废机动车,不允许就地拆解。设立收购网点,须购买或租赁固定场所,聘用专职人员,并有一定面积的报废机动车暂存场地。

新布局收购网点,只接受省经贸委依法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出申请,不受理新增加回收拆解企业。各市要采取措施,鼓励跨地区收购,鼓励跨地区设点。

(三)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网点管理。请各市经贸委务于415日前,将第一批符合规划条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设置申请报省经贸委(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申报材料须说明该网点的场所、人员、联系方式、拨付资金等具体情况,并附市(或县、市、区)经贸部门的现场核实材料(包括照片)。未经批准非法设立的回收网点要坚决取缔。至6月底仍未提出网点建设规划,或无法有效实施规划,妨碍《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实施的,由省经贸委直接组织该地区的网点建设。

依本通知所设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经营有效期至20091231日止。

 

 

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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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摩下乡

车辆报废将一县一点

 

本报济南513日讯  为方便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开展,我省将按照“一县一点”原则,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网点。

我省规定,对21日至正式操作前购买的汽车,只要在公布的产品目录之内,在到销售网点补办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后,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办理补贴手续。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后同时换购的轻型载货车才享受补贴,为方便农民实施车辆报废,省里将按照“一县一点”原则,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网点。对换购轻型载货车和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每辆最高不超过5000元;同时对报废车辆每辆分别补贴2000元和3000元。

 

(摘自:《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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