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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循环经济转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4-03-25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循环经济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1]99

 

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应。●

 

 

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设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好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贴的方式,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导、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

(一)示范项目。主要是新技术推广前的产业化应用项目。重点支持对循环经济发展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共性、关键性链接技术的示范。

(二)推广项目。主要是应用成熟、先进适用的循环经济技术,实施重大循环经济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或省财政其它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两年内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和重点。

(二)项目前提的工作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三)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

第七条  申报程序。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经信(节能)、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经信(节能)和财政部门审核,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对关键、共性的重大项目要采取公开招标方法确定。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主要说明申请项目简要情况等,并附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1)。

(二)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等(详见附件2)。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极性评审,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项目名单。审查重点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二)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等要求。

(三)项目所采用的循环经济技术是否先进,是否具有示范推广价值。

(四)项目所采用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指标及标准的选定、计算等方式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先进可行。

(五)项目是否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安排。按照不超过项目高新技术设备投资的10%给予资金补助,其中,示范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推广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财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经信(节能)和财政部门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根据情况,组织力量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将追回资金,并列入企业不良记录名单,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汇总表(略)

2、××项目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建议书要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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