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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规划发展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指导意见
来源:再生资源协会 日期:2004-03-25
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报废汽车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回收工作关系到环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为使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疏堵并举、就近便民”原则合理布设,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县(市)商业网点规划》。确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数量,主要考虑区域特点、汽车保有量、有利于报废汽车集中拆解、机械化处理和规模化经营,并符合“合理布局、就近便民”原则。
  
  考虑我省实际,并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含扩权县)可规划发展报废汽车回收企业2家,较大设区市不超过3家(含现有企业);各扩权县(市)对符合《县(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申请人,在完成全部材料的初审后可直接上报省商务厅,同时抄送设区市商务局备案。
  
  二、继续鼓励和支持有国家公告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汽车保有量较大、距离偏远的县(市)区布设回收网点(非法人企业)。已有回收网点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批设新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三、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的有关规定条件,并填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备案表》;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申报设立回收网点,应提交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经营地址(租赁合同和土地证、房产证)、预拨运营资金、从业人员和主要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等相关材料。
  
  四、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权限内对辖区内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认真规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行为。发现其不再具备规定条件或违法违规的现象,应及时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罚建议。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报废 汽车 回收 意见
抄送: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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