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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专业解读《40号公告》之一: 如何理解
来源: 日期:2022-03-01

 

财税专家专业解读《40号公告》之一: 如何理解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简易征收”政策(一)
 
导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公告开篇直接说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文件公布后,简易征收如何计税、有何要求、能否抵扣等成为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2022年1月12日,中再生协会举办的“再生资源财税新政专家解析直播活动”特邀财税专家、北京中税税收信息化技术研究院理事丁以文会同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潘永刚、副秘书长唐艳菊,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关于简易征收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应广大企业的要求,协会整理了直播活动中专家对于简易征收的问题解答,并开放解答视频,以便企业更好理解简易征收,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计税方式。
 
问题1:回收企业简易征收是怎样的一种计税方式?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必须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称40号公告)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合上述政策规定,回收企业如何纳税可以有以下选择:
1.年应税销售额未达500万元,有两种选择:
(1)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且2022年的征收率为1%(待正式文件确认),但开专票也只能开税率为征收率的专票;
(2)可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需到税务机关办理资格登记手续,然后在计税方法上也有两种选择:一种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以开具13%税率的专票,同时也要按13%税率计提销项税,但可抵扣进项税;一种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只能开税率为3%的专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1)未按规定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有两种选择:一种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以开具13%税率的专票,同时也要按13%税率计提销项税,但可抵扣进项税;一种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只能开税率为3%的专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此外,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还有:一是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非公立年,而是滚动12个月。滚动期间一旦超过500万,则将触发一般纳税人登记程序)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二是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其回收业务的销售额没有金额限制,销售额再高也是按3%征收率计税。三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征税后,纳税人开票也只能开税率为3%的发票,开专票还是开普票由纳税人根据客户需求自行选择,无论是开专票还是开普票,都由纳税人自行开具,不需要也不能到税局代开。此外,对小规模人的开专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回收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需开专票的也可自行开具,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
问题2:简易征收3%的企业,所得税是否要求相应的成本凭证?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的规定是需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3:回收企业如何选择和放弃简易征收?
答:40号公告只设置了简易征收的选择权。关于简易征收的选择和放弃问题,还需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文明确。
问题4:上游供应商以简易计税方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来抵扣?
答:如果购买方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则其取得的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票面列示的进项税额;如果购买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问题5:企业定了3%的简易征收,下游必须是用废企业还是可以开给贸易公司?中间商贸易企业是否也可以按照3%的进行征收?
答: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后,只要销售的是再生资源,不论是销往回收企业还是利废企业,都一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中间商贸易企业从回收企业购进再生资源对外销售的,只要中间商贸易企业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选择简易计税的条件,同样也可对其再生资源购销业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专家专业解读《40号公告》之一: 如何理解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简易征收”政策(二)
 
问题6:选择简易征收后,其他购进类资产进项税和大额留抵怎么处理?
答: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备注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包括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依据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规定,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回收企业选择简易征收后,其用于回收经营业务并且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包括设备和不动产),不论企业账面是否有进项税额留抵,企业都应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按净值依适用税率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2.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票无法抵扣,再出售该固定资产时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新设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比较大,按照成本回收以后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对固定资产应按净值依适用税率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注:企业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6]36号以及财税2019年14号公告有明确规定,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税务处理。
问题7:简易征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回收企业销售的商品属于40公告所称的再生资源,即“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不论商品有没有经过加工,也不论加工是否由本企业完成,企业只要符合40公告规定的条件,企业都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8: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销售时能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再生资源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为40号公告规定的可选简易计税的情形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
问题9:中间贸易企业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中间贸易企业符合公告提出的条件,也可选择享受简易征收。
问题10: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后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退税?
答:既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又符合公告中所规定再生资源回收加工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且选择简易计税后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退税,但享受退税的产品必须是其自产的。需要注意的是,新办企业享受即征即退时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问题11:回收企业如何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
答:2007年《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委、公安部、原建设部、原工商总局、原环保总局2007年第8号)第七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2018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推进全国“多证合一”改革,原工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以下简称《意见》)(附件1)。《意见》中明确规定,将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据此,2019年11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详见《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根据《意见》要求,新成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时,由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备案信息通过省级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推送至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模块公示30天,公示期满后即自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如企业需打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材料,可进入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
 
 
财税专家专业解读《40号公告》之二: 企业
如何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导读2022年1月12日,中再生协会举办的“再生资源财税新政专家解析直播活动”特邀财税专家、北京中税税收信息化技术研究院理事丁以文会同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潘永刚、副秘书长唐艳菊,对企业普遍反映的如何认定聘用员工、收购凭证、所得税列支等企业实操层面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以便企业更好理解40号公告精神,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经营更加规范。
 
问题1:第二条“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如何理解?
这条规定讲了两个问题,一个是范围,一个是条件。前半句“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是说公司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什么情况属于聘用,文件并没有明确,还需要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如何明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后半句说的是“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指的是征免增值税,而不是免征增值税。这就意味着,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时,如果符合免税规定,可以免税;如果不符合,则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问题2:当前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有哪些?
答:目前,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未达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未办证户,次销售额300-500元;办证户,按月纳税的为月销售额15万元,按季纳税的为季销售额45万元,按月或按季纳税需要纳税人事先选择,且选定后当年内不得更改(具体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问题3:如何理解40号公告明确提出的“享受即征即退的再生资源销售业务必须取得销售发票或符合要求的收购凭证”?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基本制度是凭票扣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依法定征收率计算得出,不得抵扣进项税因此,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回收企业采购再生资源时即使未取得增值税发票,也不影响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40号公告提到的收购发票问题,其实主要是针对小额零星业务。第三条第(二)项第1款中规定,“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上述规定中的自然人一般指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者。如果该经营者的单次交易额超过500元,那就不能适用未达起征点免税,就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了。结合40号公告的第二条,如果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对于经营者更有利。
此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对回收企业的成本扣除没有特殊规定,企业除了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再生资源,除非销售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否则按政策规定必须取得发票方可进行税前扣除。按照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因为再生资源属于应税项目的范畴,所以必须要取得合法凭证。
问题4:企业再生资源相关的产品按照3%简易征收,是否可以兼营其他业务?其他的应税收入按照原来的方式征收还是统一按照3%核定征收?
答: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对再生资源回收业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后,可以同时经营其他业务,但其兼营的其他业务需要先按法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再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按简易计税方法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对回收企业外购外销的再生资源,只要企业符合条件,同样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5:已购进抵扣的设备,现无法使用,拆解成废铁、废铜处理是否属于废旧物资或者再生资源按3%计征?
答:对企业购进的设备,现无法使用,如果企业自己没有使用过,就直接将其拆解成废铁、废铜处理,那么这种情形可按40号公告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果自己使用过,那么就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6: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逐级复查将如何操作?
答:上述规定是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操作和衔接的,除非财政部门进行延伸检查,否则一般不需要企业提供资料。
问题7:40号公告全国是否统一执行,执行标准是否能统一?
答:该文件是全国统一执行,执行标准无特殊情况也应该是全国统一。
问题8:目录中再生资源、产品和劳务、以及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需要一一对应吗?
答:必须一一对应,否则不能享受该目录规定的退税政策。
问题9:2022年版目录3.3,资源(如报废机动汽车船)中的有色金属(如废铜废铝等等),本身就是纯净的,经分类收集,直接销售,是否可以退税?
答:如果没有加工,而是采购后直接对外,则不能享受退税。
问题10:拆解算加工吗?
答:按照40号公告,拆解既可以享受简易征收,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但需要满足公告及2022年版目录提出的条件和要求。当前税收优惠采用备案制,企业对照文件判定自己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自己到税务机关备案及申请税收优惠,相应的责任也需要企业自负。税务机关事后核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不但要追回税款,还涉及滞纳金、纳税人信用等级等问题,影响较为严重。建议企业在把握不准的情况下,找专业机构或到税务机关咨询是否满足税收优惠条件。
问题11:2022年版目录中提到的能耗、水耗如何认定,是参照环评文件还是需要现场检测?
答:需要了解当地的执行要求,建议企业做好台账管理。
问题12:回收旧货能否享受40号公告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40号公告明确界定了什么是再生资源,了什么叫加工处理。旧货也有其相关的定义和标准,二者的体系完全不同。企业对照后可以做出明确的判定,而且,根据财税[2009]9号通知,旧货回收可以采用简易征收,其税负与按照40号公告执行后的税负差距不大。
问题13:前端垃圾回收企业,捡拾的垃圾没有成本,分类后销售,如何做成本核定?
答:这种情况,虽然再生资源是零成本的无法抵扣,但是可以用劳务,即员工工资做成本扣除。
问题14:简易计税后,企业所得税能核定征收吗?
答:核定征收是地方税务机关的权限,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问题15:2022年版目录有何调整?
答:2022年版目录在品种增减、退税比例、以及退税条件的设置三个方面做出了调整,尤其是在退税比例、以及退税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设置上做了比较大的调整。退税比例方面,废电池从30%提高到50%,废塑料、废橡胶(轮胎)从50%提高到70%,废玻璃从70%提高到90%,新增加的废农膜和镉渣退税比例达100%。退税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设置方面,更加精细,如废塑料的退税条件增加了加工能力、水耗的要求,废轮胎(橡胶)的退税条件增加了能耗的要求,而废玻璃的退税条件规定不能用水洗。这表明,40号公告在给予再生资源企业更大的优惠条件的同时,也对从业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企业及时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尽早做出调整,尽早享受新的优惠政策。
关于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如何认定,企业可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协会也在积极与主管部门汇报、沟通,探讨是否可以采用第三方认证的方式,一方面减轻税务监管的成本,另一方面减少从业人员的负担,还能降低时间和劳动成本。关于企业提议的参照废钢铁的税收优惠条件,将企业满足《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的有关要求作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条件,协会也积极向主管部门做了汇报,争取推动更多的合规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财税专家专业解读《40号公告》之三: 充分
认识新政亮点,合力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导读2022年1月12日,中再生协会举办的“再生资源财税新政专家解析直播活动”特邀财税专家、北京中税税收信息化技术研究院理事丁以文会同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潘永刚、副秘书长唐艳菊,以及兰州兴盛源循环经济加工产业园董事长、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经理戴南昌,苏州玖隆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国明交流讨论了40号公告的亮点、如何正确认识新政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影响等问题。现将主要观点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40号公告的四大亮点
新政的主要亮点,是通过制度设计而不是管理手段,解决长期以来困扰税企双方的回收企业名义税负高,以及不法分子利用财政返还找票、虚开等问题,给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回收营造一个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税收环境。
一是将财政管理和税收管理结合在一起进行考虑,财政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税务部门共同抓好回收行业征管。一方面,财政部门收紧财政返还政策,消除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非正常迁移,也让不法分子虚开专票失去抓手。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对税务部门的大额退税进行复查,严把退税关,防范和杜绝纳税人骗取退税的问题。
二是通过简易计税政策的设计,解决回收企业增值税名义税负过高的问题。长期以来,回收行业的经营者不愿正常开票纳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进项税抵扣少,名义税负高。新政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统一给予简易计税政策,通过政策设计从源头上解决了企业税负过高问题,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后,其回收业务不论销售额有多高,都可以按3%征收率开票缴税。
三是对个体大户的纳税义务进行了明确。新政第二条明确规定,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此后,个体大户销售再生资源再不依法纳税,将会存在巨大风险。因此,这一问题的明确,可以说是为回收企业向个体大户依法索取发票提供了政策支持。
四是通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设计,解决部分回收企业采购再生资源未取得合规发票入账列支问题。新政明确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政策的回收企业收购再生资源要取得合法凭证作为证明,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则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退税。
二、多方合力推动,更好发挥政策效应
一是要用发展意识、全局意识来认识税收政策调整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从1994年至今,再生资源行业的增值税征税办法经历了3次大变动,这在其他行业是绝无仅有的。因此,要妥善解决回收行业长期以来积累下来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不断完善,想靠一个文件一蹴而就解决问题是不现实的。40号公告涉及到中央与地方两级财税部门,利废企业、回收企业以及投售者三大类5方利益主体,各方利益主体均有自己的诉求,税收政策如何统筹兼顾好各方的利益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距离40号公告的执行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所有回收、利废企业,各级行业协会可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为政策更好地实施提供参考。
二是政策的落地一方面取决于政策本身,另一方面取决于价格调整。从价格体系看,40号公告涉及到了个体工商户、回收企业、利废企业三方。以废纸为例,造纸厂必须要取得规范的进项凭证,即1个点的个体户的发票、3个点的简易征收的发票、或者13个点的发票。新政实施后,上述三方价格调整的关键要看利废企业需要哪种发票,是否愿意补贴回收企业。总之,市场的问题最好是由市场解决,如果能从产业链上做好价格体系的磋商和调整,使上下游尽快达成价格共识,对于整个再生资源产业链条上的各个利益主体来说都是最好的结果。
三、新政将推动行业更加公平、规范、安全
公平方面,40号公告通过规范回收企业的财政返还、奖补行为,打击虚开发票和提高纳税遵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平衡税收洼地的影响。规范方面,新政首次将开展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纳入监管,势必将改变再生资源行业“小、散、乱”的传统印象与形象。安全方面,由于税收问题对于再生资源行业的影响是巨大的,对于合法凭证的明确要求,以及违规成本的提高,均能保障企业的经营安全。
总的来讲,本次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新政通过对回收企业增加增值税简易征收设计、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采购发票管理、收紧地方违规财政返还等具体要求,有效解决名义税负过高、进项不规范、税负不公平等突出问题,为企业规范提供了基础和有利的财税环境,对行业发展将是巨大促进。
 
(摘自<再生资源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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