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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第一期  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4-03-25

各市县商务局、发展与改革局、公安局、建设(规划)局、工商局、国土环境资源局:
       
现将省商务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联合制定的《海南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要求,加强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和各相关部门反馈。
      
联系电话:0898-653509516535285065357245(传真)
      
电子信箱: hainoil@mofcom.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海南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发改厅
                                                    
海南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工商局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家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联合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促进循环经济发

展和节约型社会的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广泛宣传学习《办法》,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再生资源回收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措施,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于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再生资源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根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落实机构,配备人员,加强管理,建立起以商务部门为牵头管理单位,各部门积极配合,参与管理的共管机制,以及各级供销合作社为主要经营主体的市场体系,以此促进我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认真履行职责,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办法》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切实做好经营者备案登记及综合监管工作。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市县商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备案登记工作,20071231务必完成原有回收网点的备案登记,并将备案登记情况汇总报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2008年后新增的回收网点备案登记情况每月末向省商务厅报告一次,并通报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发改和工信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公安部门要指导督促经营者做好废旧金属回收的备案登记工作,通过巡查、检查、暗访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废旧金属回收的治安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管理工作。建设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三、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标准和行业规划,引导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目前我省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由于缺乏统一规划,普遍存在着网点数量过多,设点分散无序,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而且由于建设标准普遍较低,脏、乱、差和回收利用率低的问题也较突出。为了从源头上解决上述存在问题,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规范发展,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资源等条件,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逐步形成以城市社区和乡镇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载体、加工利用为目的,点面结合,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促进我省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各市县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时,要把握以下布点基本原则:一是城市社区回收网点按每1000-1500户设置一个回收站点。社区回收点要结合物业管理、小区管理、社区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等形式设置,并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相衔接,采取定时上门与定点交售,固定设点与流动收集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回收,回收的再生资源日收日清,原则上不作储存。二是收运中转固定网点的设置,城市按总量调控、合理布局和方便回收原则进行规划,乡镇一般设置2个回收网点,人口较多、经济较为发达的乡镇设点最多不宜超过3个。收运中转网点主要集中每天在社区回收点分散回收的再生资源,将再生资源简单地分类、整理,以便企业利用或进入集散交易中心。三是集散市场要从严控制数量,一般每个市县设置1个集散市场,最多不宜超过2个,海口、三亚两市最多不宜超过3个。集散市场主要接收固定回收点回收的再生资源,以及工厂、机关、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再生资源回收,同时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分拣整理和简单加工,通过市场运作,实现再生资源合理配置,方便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场采购,促进资源有序流动。回收网点和集散市场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要求,远离水源保护区,避免环境污染、扰民、社会安全等问题,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废旧金属回收网点的设置,还应落实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布点。
     
各市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请于2008131完成,并报省商务厅审查批复后执行。今后凡未列入行业发展规划和建设标准未达标的经营网点,市县商务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办法》规定予以清理,确保我省再生网点的规范、有序发展。同时,为了提高和规范我省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标准,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我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管理和建设标准。
      
四、研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扶持政策,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带有社会公益性质,各级管理部门在加强再生资源行业监管的同时,也要积极研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促进措施,对规划确定的回收站、集散中心建设和利用再生资源的项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减免税费政策,从业人员属下岗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并在财政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加大公共财政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支持力度,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示范项目要给予贷款、贴息、补贴等支持。鼓励各类企业进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发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对长期坚持使用和添加再生物料的企业,要制定相应的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五、先行试点、示范带动,培育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龙头企业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我省目前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基础薄弱,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难以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识、法规建设、扶持政策、规范管理等还存在诸多的困难和障碍,因此,通过开展试点,有利于总结工作中的典型经验,指导和推动全社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省及市县要充分发挥各级供销联社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优势,选择确认一批具有一定实力和规模的企业作为试点龙头企业,并采取相关措施支持试点企业进社区设立回收点和加快回收网络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龙头企业要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按市场规律收编和规范个体经营和个人,整合网络资源,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在社区内和城乡之间,设立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规范的回收站点。力争使城市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再生循环链条。争取用5年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
      
六、加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健康发展
     
《办法》对再生资源回收主体的经营规则、有关部门对市场监管的职责分工以及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健康发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要加强行业自律,严禁回收下列物品:一是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二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三是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四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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