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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第三期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政策调整近况
来源:重庆再生资源网 日期:2004-03-25

 

近日,市协会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政策调整的相关信息是:国家财政部、总务总局于2008314在财政部办公楼再次召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方案”讨论会,会议主要就“调整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再次征求意见。应邀参加会议的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和全国供销总社、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中国拆船协会。会议对“调整方案”进行了认真地讨论和研究,对政策调整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适时性基本上达到共识,但对“调整方案”的一些重要条款有不同的意见。其主要不同意见是:1、回收环节取消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全额征收增值税后,产废环节销售废旧物资须出据增值税发票如何落实监管,此问题不解决,回收企业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实际上是增加了回收企业17%的增值税负担;2、回收企业的回收站点,在社区、院校、机关事业单位收购日常生活用的各种废弃物,以及在农村收购生产生活用的废弃物,因没有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了回收企业17%的增值税负担,老回收企业将17%加价销售给利用企业,实际上增加了正规利废企业的生产成本,尤其是商务部推行的回收体系建设失去了政策支撑将很难实施;3、对有条件的回收企业实行逐年按比例退税的配套扶持过渡政策也不够有力。

会后,新的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引起了全国同行业的密切关注和强烈反响。市协会召开了紧急会议,就“增值税政策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将大家强烈要求集中反映的建议意见向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分别呈送了“紧急报告”。据悉,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商务部、全国供销总社正在采取积极措施反映和协调此事。

 

(摘自:《重庆再生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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