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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第一期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来源:再生资源协会 日期:2004-03-25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刘忠庆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王海勇

税收先征后退政策,即在一定期限内对一些行业和项目实行先征税后退税,是国务院确定的扶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措施。但这一优惠政策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策效应,必须认真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政策措施。
  一、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执行不到位
  有些地方从本地区利益出发,根据本级财力状况确定是否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致使优惠政策不能完全执行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的地方财政部门以影响当地财政收入为由,拖延退税申请的上报时间或推迟退库时间;二是有的县级财政部门干预退税政策,在退付县级收入时,增加县级财政审批环节,影响退税政策执行时效;三是个别地方财政部门以财政困难和平衡财政预算为由,以支援地方建设、借款等名义向企业直接收回退付款。
  为避免出现上述问题,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扶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不得打折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应加强对退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是否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规定不明确
  近几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变化较大,但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规定不明确。由于增值税先征后退与免抵退税存在交叉,执行不一,削弱了政策效应,应尽快明确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相关政策。
  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后,出口货物所含应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首先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致使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减少,其少缴的增值税,应享受先征后退政策。在具体操作时,企业应以国税机关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作为入库税额,向专员办提出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专员办据此审核批复退税。
  2.200461,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时,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管理,其完税凭证采用内销货物增值税一般缴款书,该部分税金应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外贸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3.对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4.国家为控制对某种产品的出口,停止执行原享有的出口退税政策。对暂停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退税商品与非退税商品单独核算的规定增加退税审核难度
  前几年,财政部在制定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的同时,要求企业将退税商品和非退税商品单独核算,单独纳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此项规定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增加了退税审核的难度。笔者认为,根据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既经营退税商品,又兼营非退税商品的企业,应要求退税企业设置应缴增值税辅助账簿,按照退税商品与非退税商品分类单独核算,但不应要求企业单独纳税。在申请退税时,要分别填制退税商品与非退税商品增值税核算明细表。否则,各市级财政部门及专员办对其退税申请不予受理。
  退税商品与非退税商品增值税分别核算,关键在于退税商品与非退税商品进项税额的分摊是否正确。退税商品应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未按规定抵扣、分摊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得申报退税。退税商品进项税额具体分摊办法:凡从对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能分开的,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分别记账;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法计算。
  四、退税资金的会计处理五花八门
  目前,退税单位收到增值税返还款后,会计处理五花八门。有的挂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有的挂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有的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有的记入“补贴收入”科目,有的记入“资本公积”科目。而且退税资金大都没有专户储存,与其他资金捆绑使用,很难保证具有指定用途的退税资金不被挪用。对此,应作如下规定:各退税单位收到增值税返还款后,一律计入“补贴收入”科目,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对未指定专门用途的退税资金,并入企业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对规定专款专用的退税资金,免缴企业所得税,建立专账专户制度,专户存放,专账核算。同时,要求各退税单位每年在申报退税时,要将上一年度退税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受理的市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否则,其退税申请不予受理。
  五、关于退税起始点问题数量众多、申报频繁、金额偏低的退税项目,审核成本高,审核难度大。为降低行政成本和执法风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鼓励规模优势企业发展,应规定退税起始点。具体可参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核定标准,确定退税额的起始点为6万元。即:对于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的,不予退税。
  六、关于退税追溯期问题
  在实际退税审核工作中,发现有的企业滞后3年,甚至5年才申报退税。企业无限期延后申报退税,一方面,有违国家制定退税政策的初衷,降低政策执行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影响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增加行政审核审批的工作量和难度。为避免企业无限期延后申报退税,对于超过退税所属期以后两个纳税年度的退税申请,不予受理。在日常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要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加强优惠政策宣传,并实行催告制度,告知企业按规定时间申报退税。
  七、企业违反规定多申报退税问题较多
  目前,企业违反规定多申报退税问题较多。为切实改变企业故意或善意骗取退税的现状,一方面要健全制度,从制度上杜绝违规申报;另一方面要加强审核,严格把关。对税务机关、专员办、审计机关等执法部门查补的增值税,以及非退税商品缴纳的增值税,不得办理退税。对企业超前预缴或多缴的增值税,当期不予退付。企业将预缴或多缴的增值税抵扣完,正常纳税后,方可办理退付。对政策执行期内发生欠税的,当期不予退付(已办理缓缴税款手续的除外)。退税企业足额缴齐税款后,予以办理退付。
  各市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要认真审查企业退税申请,严格执行退税政策。对不符合退税政策的申请,要坚决予以剔除。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由专员办下文取消其退税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应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既不核算应缴增值税,又不缴纳增值税的,要认真查处,依据税法按偷税严肃处理。
  八、关于退税业务对账问题为防止和纠正退税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多退、少退和错退等问题,要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各市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要坚持每月与国库对账,将退税批文和《收入退还书》与国库的账簿报表逐笔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九、地方财政违规收回退税资金
  近几年,有的地方财政部门以各种名义收取了部分企业的部分退税资金,大部分退税企业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对此,企业意见很大。因此,从现在开始,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企业应享受的退税资金。在此之前,地方财政部门已违规收取的退税资金,要全部退还给企业。对于一次性退还给企业有困难的,财政部门要作出退还计划,并报当地专员办,由专员办监督执行。
  十、关于退税审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问题
  各专员办和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退税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研究建立退税审批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严肃退税工作纪律,抓紧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退税审批管理机制。
  
                                           
(摘自: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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