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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第四期 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有关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知识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4-03-25

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有关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知识

 

问: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

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第一条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问:纳税人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有何规定?

答: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

问:利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有何要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规定,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按下列要求开具:(1)税率栏填写为零;(2)税额栏填写零;(3)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问: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答:200761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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