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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第一期  关于认真做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4-03-25

鲁经贸循字[2008]6

 

各市经贸委(经委、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节能办、科技局(科委)、财政局、信息产业局、国资监管机构、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32号)、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产部等部门2006年第39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精神,规范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以下简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行为,加快建设我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积极推进废旧家电等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循环利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现就加强全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工作

  废旧家电包括废家电和旧家电。主要包括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的废旧家电目录内的产品。废家电指丧失使用功能或在经济合理条件下经过维修仍达不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家电;旧家电指经过测试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可作为二手商品继续销售、使用的家电。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废旧家电的更新换代速度加快。据有关资料显示,废旧家电经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工后,60%-80%可以被分离成纯度较高的铜、铝、铁类金属、不锈钢、塑料、贵金属混合物等再生资源;若处理不当则会对环境和人类造成严重危害。如,电脑所含有的700多种化学原料中一半以上对人体有害,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手机等电子产品所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聚氯乙烯塑料和溴化阻燃剂等有害物质更是危害人体健康的大敌。因此,科学合理地做好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理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废旧家电的回收和处理做为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障人民健康、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务求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认真抓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关键环节

  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工作要求高,政策性强。必须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回收、处理、利用三个关键环节,做到全面回收、科学处理、有效利用。确保我省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产业环境污染小、资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好。

  按照多元化回收,集中处理的原则,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家电生产企业(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提供品牌供其它生产企业使用的品牌提供者、家电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代理人),要按照《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要求,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方案,选择无毒无害物质、材料及可回收再利用材料,在家电产品说明书中注明有关主要材料成分,并将家电及电子产品生产种类、生产量、销售量和出口量等相关信息报告当地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家电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进行废旧家电处理,也可委托经有关部门备案公布(含危险废物的除外)的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处理。

  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电,回收的废旧家电应当交售给经有关部门备案公布的处理企业。旧家电经销商不得销售未经处理企业检测、标识的旧家电。回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应将回收的废旧家电交售给处理企业,与处理企业签定委托回收协议,严禁拆解、拼装并自行销售。

  消费者应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家电经销商、售后服务机构或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和从事拆解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用政府资金购买的家电,淘汰或报废后应无偿交给经有关部门备案公布的处理企业,并凭处理企业开具的收购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家电以捐赠方式处理。

  处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回收的废旧家电进行分类检测。对经测试、维修后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的,应贴上再利用品标识,出售给旧家电经销商或在旧货交易市场上销售。对达不到旧家电安全标准的,应在符合环保、安全的条件下拆解,有毒有害物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使用烘烤、酸洗、露天焚烧等原始落后方式拆解处理废家电。对涉密的废旧家电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置。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

  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省经贸委负责全省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信息产业厅、省环保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本地的废旧家电回收利用工作。

  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符合省回收处理规划设置,具备完善的废旧家电测试、拆解处理设施,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且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毒有害物质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备案公布的,不得从事废旧家电处理业务。

  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实施鼓励扶持废旧家电回收利用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科技和信息产业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财政部门要制定、争取有利于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财税政策,有条件的市要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补贴企业回收处理成本,减轻企业回收处理负担。税务部门要对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企业优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公安机关要督促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等规章制度,并进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依法查处收赃、销赃、窝赃等违法犯罪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环保部门要对废家电处理过程造成严重污染和未按规定对废家电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企业,依法予以查处。质监部门要监督相关企业严格按照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销售、处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省经贸委要会同省工商管理等部门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回收处理企业要限期整改。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台、互联网等现代化的舆论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对环境和生活产生的严重危害,提高全社会对废旧家电回收利用重要意义的认识,使社会各界对回收处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紧迫性和必然性有认同感,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支持、主动参加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信息产业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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