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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再生资源协会关于对完善废旧物资税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4-03-25

 

省国税局:

废旧物资税收政策,是关系到再生资源行业和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事项,也是目前在建设节约型社会新形势下,主管税务机关和相关企业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20015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之后,国家总局和省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相关文件。省内各地国税部门依据上级文件精神,陆续出台了一些详细具体的地方管理规定。对这些政策规定,省内行业和企业反映分为两方面。一方面认为,现行废旧物资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税务机关对再生资源行业一贯的重视支持,规范了再生资源税收和企业内部管理,对提高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率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另一方面认为,现行政策规定没有对所有应纳税人监管到位有失公平,某些规定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限制了行业的正常发展。

因此,省内各地的企业纷纷要求省协会向贵局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在认真调研基础上,就现行税政存在的问题归纳整理有关意见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现行废旧物资税收政策和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回收企业与用废企业税赋不同引发的问题

现行税政规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用废企业按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面值抵扣10%的税款,销售产成品按17%缴纳增值税。

这一规定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其一,用废企业经营规模扩大会有力地带动回收业务发展,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作为必须环节之一的用废企业在用废部分增加了7%的增值税,限制了企业用废的积极性,有悖税赋公平原则,不利于行业协调健康发展;

其二,一些不法用废企业,为了套取不正当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勾结不法产废、回收企业,或自办所属的回收企业,虚开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且呈愈演愈烈、防不胜防的趋势;

其三,税务部门出于监管职责,层层加码陆续制定了越来越严格具体的规定,以防止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发生。但在具体操作中未能区别对待,使得那些税务部门监管到位的合法经营企业多方面受限制,致使业务萎缩、效益下滑,面临生存危机;而那些税务部门监管不到位的不法经营者,乘机扩展业务,抢夺市场;

其四,由于合法经营受限制,不法经营得实惠,迫使部分合法经营单位为了企业生存和职工饭碗,由“正规军”转化为行为失范的“游击队”,壮大了不法经营者的队伍,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监管难度,加剧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二)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2002年国家对废旧物资行业取消“特行证”和“准运证”管理后,再生资源企业和从业者数量迅速扩张,对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社会管理滞后,产生了环境二次污染,影响城乡容貌,偷盗公共设施和居民财物销赃,逃避工商税务监管无证无照经营,虚开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争抢社会资源恶性竞争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主管税务机关为了规范税收秩序,以具备“经工商部门批准、有固定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等三个条件为准,组织了对回收经营单位的免税资格认定。由于这三个条件缺乏量化的标准,门槛过低,使得部分规模偏小的回收经营单位也获得免税资格。面对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个别有免税资格的不法经营单位,干起了虚开专用发票非法获利,偷逃国家税款的勾当。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迫使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强化监管,使得许多合法经营企业日常业务多方面受限,整个行业的发展受到了影响。

(三)回收经营单位向产废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索要发票难的问题

现行税政规定,回收企业收购产废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废旧物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但在实际上,相当部分固定产废单位把卖废品当额外收入不愿意开发票,一次性处理废品的单位和相当部分个体经营者未办税务手续开不出发票。合法经营者若按规定索要发票,售货人就把货物卖给那些违反税务规定不要发票的经营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由于主管税务机关不能有效地制止这种违规行为,使得正规企业很难执行税务部门索要发票的规定而收不到货物,自身的业务经营受到很大影响。

(四)开具收购发票向供货人索要身份证号码等资料的问题

现行税政规定,回收企业向城乡居民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要在开具的收购发票上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但在实际操作中,出售人大都认为回收企业无法定职权这样要求,不愿意提供这些资料。正规企业若坚持按规定执行,出售人就会把货物卖给那些不按规定执行的违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形成了谁执行这些规定谁吃亏的客观事实。

(五)百元版收购发票的问题

按照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件规定,将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由千元版改为百元版且限制发放数量,并就发票的领购和开具管理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认真执行这些规定无疑会加强税政管理,堵塞漏洞。但其中的一些规定脱离实际,令正规企业左右为难。以百元版发票使用为例,2006年废铜的价格比2005年增长一倍以上,收购一吨废铜要开具百元版发票70余份近3本,需要安排多人专门开票,准备大量的材料报税务部门申领发票等等。既增加了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又增加了经营费用和财务费用。因此,收购发票版本降低和开具使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正常开展。

(六)限制废旧物资跨区域流通的问题

现行税政规定,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此规定实际上限制了废旧物资跨区域流通。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中,有的地方资源丰富但没有相应的用废企业,有的地方有用废企业但缺乏相应的资源。只有跨区或流通才能变废为宝。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大多数回收企业跨县、市甚至跨省收购和销售废旧物资,已经是普遍的现象。这既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行业组织化和产业化程度的重要途径。对废旧物资跨区域流通进行限制,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必然影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的提高,不利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七)资金结算的问题

现行税政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大宗的收购和销售业务,由现金结算改为实行银行结算。此规定有利于加强税源控管,但却严重脱离实际。

其一,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决定现金支付是必须的交易形式之一。城乡居民个人不可能为了区区几元、十几元卖废品的钱,跑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去领取现金。回收经营者谁硬性执行此规定谁就收不到货源。

其二,改现金结算为银行结算的规定,给某些恶意开空头支票的诈骗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回收企业在短暂的交易过程中难以核实支票、汇票的真实性,容易上当受骗形成坏帐死帐。人为地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上述七个问题,是目前省内行业和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大多数企业认为,主管税务机关出于国家赋予的职责,加强监管是必要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应纳税人监管到位,对这个行业的发展大有益处。有些监管措施鉴于目前的行业现状,虽是税务部门的无奈之举,我们也是理解的。但与此同时也认为,现行的废旧物资税收政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把税务机关和合法经营者都拖入了两难的境地。一些明显不合理的规定继续执行下去,不仅有违国家和税务机关的初衷,而且会造成守法企业经营瘫痪和职工生活无法保证,引导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弃善从恶,激化行业与税务机关的抵触情绪,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已经到了必须改进和完善的时刻。

二、改进和完善废旧物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在综合治理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废旧物资税收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社会管理牵扯到工商、税务、公安、环保、城管、经贸、供销社、行业协会等多个部门。创造良好的税收秩序,若有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定会收到好的效果。离开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往往事倍功半。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就改进和完善废旧物资政策问题,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研究严厉打击偷逃国家税款、规范税收秩序的配套措施,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为国家废旧物资税收政策改进完善和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强化主管税务机关的调研和听证

无论是现行的废旧物资税收政策和下步改进的废旧物资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加强调研和听证。既要依据税务部门的征管数据,也要进一步了解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实际。必要时召集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企业举行听证会。以利于主管税务机关制定和推行符合市场规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便于监管操作,增加国家税源的废旧物资税收政策。

(三)对现行废旧物资税收政策的改进建议

1、严格免税资格的核定

从核定免税资格的角度,提高回收企业市场准入的门槛。由省局制定全省统一的、有明确量化标准的认定条件。比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固定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不得少于10000平方米,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必须具备哪些财会人员和应税资料,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缴纳社会统筹的员工不少于30人,经营无违反法规记录等等。各级税务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认定,已有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以此合理确定与资源相符的企业数量,减少主管税务机关监管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恶性竞争导致的虚开收购和销售发票的违法现象,促进行业集约化发展。

2、重点扶持规模经营企业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江苏省国税局对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浙江省国税局对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做法,选定省内部分有信誉、有实力的骨干龙头回收企业,以连锁经营的方式,实行统一对外签约、统一货物购销、统一资金结算、统一申报税务,承担起规范经营管理的职责。在此前提下,主管税务机关给予重点的税政扶持。如此,既降低了税务部门的监管难度,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虚开发票的违法现象,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提高行业产业化和组织化程度。

3、取缔用废企业所属的回收经营单位

用废企业所属回收经营单位的存在,是虚开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扰乱再生资源税收秩序的一个重要根源。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尽快采取措施全部取缔。以堵塞监管漏洞,还回收企业的公平。

4、改进不切实际的监管措施

重点一是放开废旧物资跨区域流通的限制;二是在百元版专用收购发票的基础上,设置千元版、万元版统一收购发票,放宽或取消限量发放,既供收购城乡居民个人废品使用,也供规模经营的龙头骨干企业大宗回收业务使用;三是将由农民进城务工和城镇下岗失业者组成的流动收购人员,视为城乡居民个人,允许回收企业收购其废旧物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四是根据实际,不强求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支付现金,不强求由现金结算改为银行结算;五是由省局制定全省统一的税务政令,清理各市地层层加码、程序繁杂、不切实际,影响企业生存和职工饭碗的监管措施。

(四)实行新的废旧物资税收政策

鉴于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现行废旧物资税收政策弊端日益显现,税收这个经济杠杆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调节作用减弱的现状,敬请省局提报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尽快研究制定新的废旧物资税收政策,以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新形势下健康协调发展。

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行业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建议采取恢复征收增值税、免企业所得税和退税奖励相结合的政策。具体内容是:

在产废环节,对一般纳税人按17%征收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按4%征收并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对城乡居民个人、流动收购人员、非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在回收环节,对一般纳税人按17%征收增值税,纳入增值税转型范围,对其购入的产废企业的废旧物资凭所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对其购入的个人和非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按进价的17%抵扣进项税。对小规模纳税人按4%征收并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免征其回收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对有突出贡献的回收企业年终决算核准后,按缴纳增值税70%,给予一次性的退税奖励;在用废环节,对用废的生产企业一律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其购入的废旧物资凭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对有突出贡献的用废企业年终决算核准后,按其用废部分缴纳的增值税70%,给予一次性的退税奖励。

实行上述办法,接续了增值税链条,有利于税务部门监管,从根本上克服了虚开专用发票的弊端,体现了国家和税务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扶持,有利于行业的发展。

上述意见和建议不当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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