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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请求明确废旧物资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和有关待遇的报告》的回复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4-03-25

对《关于请求明确废旧物资高技能

人才职业资格和有关待遇的报告》的回复

 

供销职鉴字[2011]15

 

山东省再生资源协会:

你协会《关于请求明确废旧物资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和有关待遇的报告》收悉,对济南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反映当地有关部门不承认供销合作社行业(废旧物资挑选工、废旧物资加工工)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待遇的问题,我中心高度重视。根据《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权益与严肃性,更好地协调处理这件事情,建议济南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正式发文请当地有关部门对行业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待遇问题给予书面答复,待收到答复后上报我中心。

 

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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